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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15-06-19 12:00:0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精神,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促进学校的产教融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学生的职业精神、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同时,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结合学校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联合成立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中心(简称校企合作中心)。

第二条 校企合作中心是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bat365中文官方网站与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产品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学生实习与就业、订单式培养、教师与职工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具有鲜明特色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模式的平台。

第三条 校企合作中心以互惠互利、互相促进、互相提高、共同发展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形式的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合力打造一流高职院校和一流现代企业。

第二章 校企合作中心职能

第四条 负责学校相关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的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工作,参与相关专业建设的论证工作。

第五条 负责相关专业的教学改革、课程开发、课程建设及相关教材和教学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有计划安排中青年教师到公司工程建设第一线挂职锻炼。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学生实习、实训。

第八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第九条 根据公司的需要参与公司有关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研发等重大项目的调研和技术论证、技术攻关、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公司的需要参与公司职工技术培训,并为公司培训提供相应的场所和师资力量。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的需要,公司派有高级职称或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来学校兼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中心采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形式,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设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校企合作中心章程;

(二)制定校企合作中心年度计划;

(三)安排、布置、协调校企合作中心各项工作;

(四)总结年度工作,筹备、召开年会;

(五)对校企合作中心运行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

(六)决定校企合作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中心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校企合作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二名。办公室分别设在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院和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同时办公。

第四章 校企合作中心的运行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中心实施主任委员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校企合作中心实行年会制,年会由办公室负责召集。每年办公室向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处理重点课题、项目的评估与决策问题以及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并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中心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和公司提供。日常活动经费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经费的提供的比例视成果或效益的分享情况确定,分享成果或效益多的一方提供较高的比例。项目研发经费除由学校和公司提供外,应充分利用和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五章 校企合作中心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每年度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校企合作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校企合作中心取得的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列入个人在学校或公司的业绩。

第二十二条 在校企合作中心取得研究成果按照学校或公司的科技奖励办法参加相应的评审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企合作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5年5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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