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专校〔2014〕31号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为建设一支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师资队伍,加快“双师型”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步伐,提高教师“双师”素质,不断提高教师的产业文化素养、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计划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
2.与专业教学、课程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4.与教师专业成长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养对象
1.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教师,到岗后必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脱产实践6个月。
2.副高级职称以下(含副高级职称)专业教师每2年必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脱产实践2个月(集中实践)。
3.当年从企业引进并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两年内可免于参加生产实践。
参加生产实践锻炼是专业教师的基本任务之一。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教师”,是指担任专业课、专业核心课、职业技能认证课、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课教学的教师。
三、培养形式
1.企业顶岗实践与培训。
2.为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展技术研发。
3.全脱产在企业与行业企业人员一起管理和指导学生顶岗实习。
4.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培养的基本内容
1.对接企业、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文化特征及产业发展趋势。
2.熟悉相关岗位(工种)用人标准、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3.学习并掌握本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4.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企合作教材或校本教材。
5.承担企业委托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产品研发。
6.了解本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情况,加强学校与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沟通与联系,为校企合作建立纽带。
7.其他由系(部)根据教师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内容。
五、组织管理
1.学校对“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全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由主管校领导总负责,系(部)负责“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实践单位的联系落实工作,教务处做好“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指导管理工作。
2.各系(部)成立“双师型”教师培养领导小组,其成员主要由系(部)分管领导、企业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及专业带头人组成。领导小组结合专业发展和教学团队建设规划,负责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对教师加强指导,定期检查,认真考核。
3.系(部)要注重“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基地的建设,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和高新技术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有条件的要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相关资料交教务处备案。
4.个人填写《河北工专教师参加生产实践计划审批表》向所属系(部)申请,各系(部)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年度计划),明确人员、企业、岗位、时间及经费预算等,经与教务处和校企合作办公室等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审批手续在每年的6月和12月集中办理。
5.教师生产实践结束后,各系(部)应组织召开专题总结会议,交流心得,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系(部)对教师生产实践做出初步的鉴定,每学期提交一份本系教师参加生产实践锻炼的质量分析报告。
6.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定期对教师实践锻炼效果进行调研与全面评估,提出实施改进意见。
六、基本要求
1.专业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从未参加过生产实践的人员不能评聘相关专业的教师系列职称;鼓励公共课和校内兼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活动。根据学校规定应参加实践锻炼的和系(部)选派到企业锻炼的教师,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不能晋升专业技术等级。
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须具有经考核合格的生产实践经历。申报讲师资格时专业教师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申报副教授资格时专业课教师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本条款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系(部)要将“双师型”教师培养纳入师资规划,参与面要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做好组织、管理和联络工作,涉及教师责权利的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到教师本人。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前应制定下一学期教师赴企业生产实践方案,明确培养要求,协助教师落实企业和相关事宜。
3.教师参加生产实践须选择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高新技术单位或校企合作单位。
4.参加实践的教师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与系(部)商定实质性的生产实践内容。申报材料经所属系(部)签字同意后生效,作为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
5.教师在生产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主动接受实践单位的管理,实践教师因故离岗,须同时向学校所属系(部)、教务处和企业三方以书面形式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对擅自离开顶岗实践岗位的教师按旷工处理。
6.系(部)及时将《审批表》、实践成果、工作周志、总结报告、《鉴定表》等材料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报教务处,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学期学校随机抽取参加生产实践教师的成果,并向其他教师展示。
7.教师报销生产实践相关费用时,必须附有系(部)和教务部门签署的考核意见。
8.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生产实践的教师须经所属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七、待遇及奖惩
1.教师参加生产实践考核合格者,工资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依据实践时间和学校最低定额工作量计算工作量(实践天数/30/10*220*当年工作量单元值*职称系数)发放工作补贴。实践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要求实践锻炼的教师住在实践单位职工宿舍)、伙食补助费等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脱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确因系(部)教学需要,必须回校上课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上课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生产实践时间),计算相应课时津贴。
2.实践教师凡在企业从事科技咨询、员工培训、技术研发、产品与工艺升级改造、项目攻关和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如合作开发教材)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实践结束考核合格后,可向科技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3.在顶岗锻炼期间,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实践内容或自行终止实践的教师,学校将收回相关费用,并给予相应处分,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4.教师生产实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享受本条1款所规定相关待遇,且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可利用寒暑假重新申请安排生产实践,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5.教师在生产实践中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由于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6.未经批准自行联系赴企业实践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八、督查与考核
1.学校成立督查考核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系(部)、督导组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定期对实践教师进行抽查。由教务处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各系;可组织专家对教师提交的实践总结报告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进行答辩。以上检查情况与各系的部门考核、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确保实践锻炼工作取得实效。
2.教务处及相关系(部)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查访、单位联络、组织阶段汇报等多种形式,做好教师实践锻炼的过程管理与监控。
3.各系(部)应成立督查考核小组并报教务处备案。该小组对实践教师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和存档工作。
4.教师在生产实践期间,各系(部)或学校督查考核组在抽查中发现缺岗情况,除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外,作如下处理:
(1)脱产实践的:
第一次:综合评价等级只能在良好及以下,作警示提醒;
第二次:综合评价等级最高为合格;
第三次:不予承认其生产实践经历。
(2)利用寒暑假或教学间隙参加生产实践的:
第一次:综合评价等级只能在良好及以下;
第二次,综合评价等级只能在合格及以下,实践时间减半计算;
第三次:不承认其生产实践经历。
5.教师生产实践结束后,学校根据实践单位鉴定意见、教师生产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学习成果进行考核。教师企业实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学校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所任岗位职务职责,出色完成生产实践任务,工作积极勤奋,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成绩突出,受到企业嘉奖。
合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所任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努力,按时完成生产实践任务,成绩显著。
不合格:不能遵守学校和企业规章制度,如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开顶岗实践岗位;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生产实践任务,企业实践工作记载弄虚作假;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6.实践锻炼考核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
(1)实践锻炼时间内,不服从承接方的管理,被提前终止实践锻炼的,或因自身原因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严重事件的。
(2)实践结束后,提交的实践总结报告中没有同自身发展和专业发展相结合的,或不能按照申报时的要求完成实践的。
7.对参加生产实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承认其生产实践经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除相应天数的岗位津贴,责令其重新进行生产实践,并给予延缓一年参加职称评聘的处理。
九、附则
1.各系(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2.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统计表
2.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参加生产实践审批表
3.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参加生产实践鉴定表
4.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参加生产实践工作周志
5.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检查记录表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