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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3:43:43

“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补 充 规 定

 

为切实落实“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提高教师“双师”素质,更加明晰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企业应首选国营大、中型企业

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从业人员数(人)

销售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

2000

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

以下

40000

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

以下

建筑业

3000

及以上

600-3000以下

6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

以下

40000

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

以下

批发业

200

及以上

100-200

以下

1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

以下

零售业

500

及以上

100-500

以下

100

以下

15000

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

以下

交通运输业

3000

及以上

500-3000以下

5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

以下

邮政业

1000

及以上

400-1000以下

4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

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

800

及以上

400-800

以下

400

以下

15000

及以上

3000-15000以下

3000

以下

说明:“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二、教师参加生产实践不能选择科研、设计单位,不能选择学校教师经营的企业。

三、教师具有自己经营的相关专业的企业,可以承认教师具有生产实践经历,但须按照《“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每两年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成果。此类教师不享有《“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

四、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企业如在沧州市,又符合第一款规定,可以承认教师具有生产实践经历,发放《“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规定工作补贴的50%,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不再报销。

五、教师参加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培项目企业顶岗的,可以承认教师具有生产实践经历,并按照《“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成果,但不享有《“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发生费用按财务报账制度执行。

六、各系、部须提供参加生产实践企业的审核材料,并对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审批严格把关。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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