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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参加国培和生产实践的管理与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4 12:00:00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作的通知》和《河北工专“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教师参加国培和生产实践的管理与监控,切实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现将教师参加国培和生产实践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教师参加国培按照国家级培训项目网络管理平台中所申请项目培训班的要求进行;教师每次脱产参加生产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管理与监控

1.培训(实践)单位一经学校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中途调换单位。

2.教师在参加国培或生产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培训(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和培训(实践)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3.经批准参加国培和生产实践的教师(见附件),按班别学号登录教务处主页的《综合实践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每周提交一篇周记,每周至少提交2张工作照片,实践结束提交培训总结或生产实践报告。

4.各系(部)“双师型”教师培养领导小组,对参加国培和生产实践的教师要加强指导,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定期检查:平台上批阅教师提交的周记和培训(实践)总结并查看工作照片。不定期抽查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查访、单位联络、组织阶段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

5.教务处做好教师参加国培和生产实践的管理与监控,不定期对培训(实践)教师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系(部),确保(培训)实践锻炼工作取得实效。

6.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中断培训或生产实践的教师,须征得(培训)实践单位和所属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核与奖惩

1.教师培训(实践)结束后一周内,将培训结业证书(电子)、总结报告、实践成果、《鉴定表》等交至所在系(部),系(部)收齐审核后交教务处。

2.对于培训(实践)期间不按时提交周记、工作照,检查时无故不在岗,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培训(实践)任务或自行终止,(培训)实践经考核不合格,不按时上交结业证书、总结报告、实践成果、《鉴定表》等的教师,学校将不承认其(培训)实践经历,不予报销(培训)实践期间的相关费用。

3.对培训(实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承认其培训(实践)经历,相关费用不再予以报销,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教  务  处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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